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萬3,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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