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及第6項規定: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提出聲請人於94年度從事營業之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簽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及繳費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說明受扶養人余音屏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夫妻雖互負扶養義務,惟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九、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膳食費新臺幣2,500元之支出證明。
十、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收入不足支出之情形下,仍願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協商時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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