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8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02,0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