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1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