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黃柏鈞

黃鈺淳

黃清溝

林素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

被告 李明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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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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