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黃柏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
被告 李明瑋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