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 昱翔
被   告  王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80元,及其中新臺幣76,694元自民
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