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告 許政凱
被告 劉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