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