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附民原告 鄭如雅

附民被告 汪維中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汪維中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38號判決免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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