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王湞元
被告 黃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惠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王湞元
被告 黃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