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王湞元

被告 黃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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