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11號聲請人 任庶華 非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請查報相對人 林鳳 (女,民國9年12月1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思訓 (男,民國8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姓名、戶籍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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