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又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上開3罪應定執行刑;此外另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上開2罪應定執行刑,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聲請人殘刑尚有有期徒刑5年4月16日,檢察官並未合併計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48條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前港有期徒刑後,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4年及有期徒刑1年11月,扣除已執行期間,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岸字第9634號之1執行指揮書載明聲請人尚餘殘刑有期徒刑
5年4月16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閱無誤,聲請人請檢察官未合併計算其殘刑5年4月16日,容有誤會,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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