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 吳凱蕙 即好幫創意影.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被告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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