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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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立璋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辯論終結後,已提出未到庭之理由,而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