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建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現有卷證資料及同案被告之判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係因本案出境至大陸地區,有逃亡事實,因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因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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