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徐美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冬間 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