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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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晨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謝宜哲謝宜倫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94,00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
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12.82平方公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面積)=2,48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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