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8號原告 黃正鑫
羅文凱 葉姿霈 陳映銘 戴明珠 鞠雯如 闕漢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
宋易達 律師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cJesusCerda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林禹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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