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程高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二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對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答辯狀(特別是被告 鄭麗雲 於答辯狀第四項關於除斥期間之抗辯)具狀陳述意見到院。
三、原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彥勝律師均請提出歷次書狀之磁片到院(務必切記是word檔,謝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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