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劉桂花
      胡甸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桂花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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