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劉桂花
胡甸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桂花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