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799號
原   告 新三和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財
訴訟代理人  葉富美
被   告  羅明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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