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煥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OKURAMITSURU(大倉
滿)、TANITOMOHIROSHI( 谷友弘 )、 王淑娥 、 王淑嬋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