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進煌┌───────────────────────────────────────────────┐│本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0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一碩科技股│無│93年9月6日│未載│21,000,000元│無│未載│││份有限公司││││││到期│││、 吳昆明 、││││││日(│││ 李進明 、陳││││││視為│││進富││││││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