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傑
楊先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鈞傑及楊先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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