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字第513號原告 彭義謙 住○○市○○路000巷00弄00號被告 古文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記載,應補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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