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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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告 洪曾清妹 被告 洪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1,8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137×21,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2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452 號判決(106.09.25)[和解]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452 號裁定(106.09.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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