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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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天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毛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毛天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