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西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附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西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西庚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9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