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水木選任辯護人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曾志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暫時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
一、本院受理101年侵上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目前受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
二、茲因被告將於102年2月20日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測謊,故有暫時解除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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