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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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冏螢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冏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冏螢前經本院認為其犯重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9日執行羈押,又於101年12月19日延長羈押,至102年2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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