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林茂松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呂炳煌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之釋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同意書或清寒證明、低收入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