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6號聲請人 林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皓羽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㈡本件本票之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惟聲請人聲請狀
之本票附表所載之票載金額記載為「120,000」,與實際票載金額不符,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