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債權
計算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上開申請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債權計算書及欠款並無爭執,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請求分期清償及減少償還金額,原告
既不同意,自無從准許被告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