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春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春潘於民國90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5日止累計1,499,823元正未給付,(其中374,039元為本金,1,125,7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春潘│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4039││2月16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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