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韋延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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