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2號聲請人 張茂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慈雲天上聖母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其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台北市慈雲天上聖母基金會之關係(應由法人董事長提出申請)。如聲請人即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慈雲天上聖母基金會之董事長,請記載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張茂楠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慈雲天上聖母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