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 姚台煦 被告 武紅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