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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