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玄武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