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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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凱文
被   告  藍立翔
訴訟代理人  藍翊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5頁事實及理由欄第9行所載「258元」,應
更正為「261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5頁事實及理由欄第16行所載「188平方公尺
」、第17行所載「258元」及第19行所載「86元」,應分別更正
為「190平方公尺」「261元」、「8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馮姿蓉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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