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學明
被   告  黃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面額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於超過80,000元之部分不存在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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