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號
原 告 劉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介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曾介立給付票款,
惟查,被告曾介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已於107年9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