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彭建凱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彭建凱損害賠償,
惟被告早於同年8月16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足以認定,亦不生承
受訴訟之問題,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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