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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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4912號
原 告 劉耀華
被 告 王美葉
訴訟代理人 林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五樓屋頂,
依如附表所示方式修復。
被告應同意原告偕同修繕人員攜帶機具進入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
○○路○段○○巷○號六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
路○段○○巷○號五樓屋頂之漏水修繕工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房屋樓地板、樑柱內水管嚴重漏水,致原告
房屋天花板頂板腐蝕,請求強制執行修復及負擔修復費用;
嗣於100年6月27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28,000元或回復原狀;又於同年11月8日具狀
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同意原告偕同修繕人員攜帶機
具進入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房屋內
進行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5樓屋頂之漏
水修繕工程,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於94年6月間購置並進住臺北市○○路○段
○○巷○號5樓,幾年來經數次地震影響,6樓地板及橫向樑
柱震動,致6樓牆壁內之冷熱水管漏水,造成原告5樓1間
臥室及走道牆壁出現漏水,痕跡斑斑、發霉多處,已影響家
人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甚至嚴重損壞建築物鋼筋及結構安
全。雖屢向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向被告反應,然被告均稱與
其無關,置之不理,原告聲請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被告亦不出席,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款、第12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
、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
8,000元或回復原狀;㈡被告應同意原告偕同修繕人員攜帶
機具進入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房屋
內進行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5樓屋頂之
漏水修繕工程;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100年4月14日第1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八討論事項第一
案,已決議:由7樓屋頂改裝明管排放至地面乙節,經查改
做明管沿屋外牆排放至地面,應屬整棟大樓公共工程管理範
圍,且該明管施工後迄今止,原告5樓屋頂仍持續漏水潮濕
,足認與本戶5樓天花板漏水腐蝕,無直接因果關係。
⒉100年4月8日原告請工程公司至現場勘查捉漏及壁癌專業
處理,告知5樓、6樓均經局部開挖、處理,按水由高處往
低處流,一般房屋結構屋頂天花板及樑柱牆壁漏水,勢必與
緊鄰上層樓冷熱水管漏水有關。
㈢證據:提出99北市信調字第66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北
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照片、估價單、揚昇國園
大廈2011年第1次及2010年第5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名
片等件為證,並聲請就漏水原因送鑑定。
二、被告則以下揭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買入本件房屋時房間樑柱已有滲水,且被告6樓同一房
間亦有滲水,呈現壁癌現象。惟該樑橫靠外牆有頂樓雨水排
水管經過,經大樓管委會主委將該雨水排水管暫時封閉近2
個月,發現滲水有改善,但因該雨水管封閉後頂樓積水致7
樓住戶漏水,7樓住戶遂擅自挖開該雨水管蓋子後,又發現
牆呈現潮濕,被告懷疑係頂樓雨水排水管外在管線因素,始
致5樓、6樓同一房間樑柱滲漏,該雨水排水管改明管工程
已於100年6月13日完成,靜待時日原告屋內滲水當有改善
。
㈡原告之母前已委請專家進入被告6樓房間開挖,並未發現冷
熱水管滲水。
㈢證據:提出統一發票為證。
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5樓房
屋內1間臥室及走道牆壁有漏水現象,業經本院於100年11
月30日至現場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在卷足稽。又其漏水原
因,經送送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5樓濕度計檢
測,初步評估樑底、樑邊有滲濕現象,顯示測點濕度較高已
達漏水程度。因此,需以水管加壓計進一步檢測6樓冷、熱
水管是否有漏水狀況造成5樓樑底及樑邊之滲濕痕跡。而就
6樓水管加壓計檢測,先行於後陽台瓦斯熱水器熱水管接頭
,接上水管加壓計,並加壓至2.5kg/c㎡於水管自然降壓至
2.0及1.5kg/c㎡時記錄當時之時間。計算加壓時間差分別
為6分鐘及17分鐘..由於在稍短時間內壓力下降,評估熱
水管有漏水現象。次於相同瓦斯熱水器冷水管接頭,接上水
管加壓計,並加壓至2.5kg/c㎡於水管自然降壓至2.0及1.
8kg/c㎡時(停留1.8kg/c㎡10分鐘不再下降)記錄當時之
時間。計算加壓時間差分別為10分鐘及24分鐘..由於在一
定時間內壓力下降,評估冷水管有微漏水現象。上述,以濕
度計檢測5樓及水管加壓計檢測6樓,評估5樓臥室樑底、
樑邊之滲濕痕跡,確認由6樓冷、熱水管(熱水管較嚴重)
漏水所造成。」,有該會100年12月7日北土技字第100316
95號函所附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按,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現
尚有漏水,及其原因乃因被告瓦斯熱水器之冷、熱水管漏水
所致,當屬可採。被告辯稱漏水與其無關云云,不足為憑。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次查
,被告前於本院委託之鑑定機構通知於100年9月20日至現
場辦理會勘時,未能配合技師進行管線漏水檢測之水壓測試
、地坪積水測試等,已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0年9月29
日北土技字第10031381號函可稽,且本件修復漏水確有進入
被告所有6樓房屋之必要,詳如附表所示,是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偕同修繕人員攜帶機具進入被告所有
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坐
落臺北市○○路○段○○巷○號5樓屋頂之漏水修繕工程,亦
有必要,應併准許之。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請求,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薛德芬
附表:
一、修復方式:
5樓滲濕部分:除卻 白華 並施做防水塗佈、木質發霉天花板
置換、牆壁重新粉刷。
6樓:全部管線(冷、熱水管)以明管配管換新。
二、預估修復金額:
5樓部分:27,801元。
6樓部分:75,000元。
合計102,801元(如鑑定報告書第3、5、6頁所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鑑定費用150,000元
合計15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