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劉凌萍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宗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補正
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
  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亦即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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