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衍玲
代 理 人 陳生全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迪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
值,並按該調解標的價值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6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陳報關於調解標
的價值之資料,如系爭房屋市價、成交價額、鑑定報告或其
他足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惟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交
易價值之依據),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