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瓏
訴訟代理人  吳宜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燦鋒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3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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