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5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6年5月14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國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5年5月30日│40,950元│JV0000000│││││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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