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瀚維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元隆 被告 游文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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