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曾麗瀅 被告 余國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